司機許云鶴自辯因救助受傷的老太王秀芝,被“污”為“肇事者”,法院判他賠付10多萬元不服而提出上訴。在日前的庭審中,因為“忘恩負義”受到公眾聲討和圍堵的王秀芝老人,她卻講述了這樣的場景:當時她跨過護欄,看到許云鶴的車向她駛來,車速很快,她還往后倒了幾步,但沒能躲過,被撞后先向前倒,趴在車上,隨之又向后摔倒。
但顯然,王老太的冤屈以及她在法庭上的失聲痛哭,并沒有喚來公眾的同情。公眾把同情一邊倒地給了許云鶴,稱他為“天津彭宇”,將此案與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論。庭審當天王老太遭到絕大多數聽審者的聲討,甚至連出租車都拒載王老太及其家人,網絡上的各種質疑和批判的聲音更響。在這種情況下,公眾輿論會不會影響到法院其后的判決?新華社昨天發(fā)表文章《道德批判不宜過早進入許云鶴案》,很是中肯。到底是許云鶴“好心助人反被訛”,還是王秀芝遭遇車禍又蒙冤?事實真相待查清。
“天津彭宇案”應先還原事實真相,這是必須走的一步。道德批判過早介入不妥,在真相未明前,如果偏聽偏信,法院的判決同樣難以服眾。只有事實真相才可能讓公眾、許云鶴及王老太三方信服。法院和公眾都必須冷靜下來,一是要清醒地認識到,不能因為之前有“彭宇案”,就把此案先入為主地定性為“天津彭宇案”;二是要學著面對一種可能,這起案件或許就是一起“彭宇案”,但通過法院的判決,通過輿論力量,最終要讓社會能恢復繼續(xù)“救死扶傷”的理性和輿論氛圍。
不管最終能否還原事實真相,法院的判決都必須要有依據。不能在輿論的壓力下,簡單地把這個案件描述為“助人為樂反被誣”,或者簡單地“推斷”為“交通事故”,那樣既與法的精神背離,更與公眾的善良期待相去甚遠。從本質上說,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依法判決的依據有兩個:一是事實真相,二是相關法律條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guī)定,王老太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本身是違法行為;而許云鶴碰到交通事故予以協(xié)助,是依法履行義務。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需舉證才能要求被告擔責。
此案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备鶕圹E鑒定得不出結果,那許云鶴是否侵害到王老太,原告王秀芝老人就需要舉證,才能最終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這起案件的復審中,一是法院要想方設法還原真相;二是要看王秀芝老人能否落實證據。因為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事實真相和真憑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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