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楊某采取偽造銀行匯票和不轉移出資物產權的手段,虛設公司,騙取有關部門的信任,前后騙取5300萬元貸款,后經查處,賀某、楊某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情回顧
賀某、楊某采取偽造銀行匯票和不轉移出資物產權的手段,以重慶某公司的名義,虛假出資人民幣2497.9萬元,騙取有關部門的信任,虛假設立西藏太陽農業(yè)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并騙取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而后,賀某和楊某打著西藏太陽農業(yè)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易貢茶場技術改造的幌子,先后指使他人,虛構已投入技改資金2500萬元,制作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貸款資料,以根本沒有擔保能力的重慶太陽實業(yè)有限公司作虛假擔保,冒用西藏太陽農業(yè)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中國建設銀行西藏自治區(qū)分行分別騙取技改資金貸款1900萬元和流動資金貸款800萬元。
過了一年,賀某、楊某明知在中國建設銀行西藏自治區(qū)分行的2700萬元貸款既沒有歸還,又沒有用于茶場技術改造的情況下,又以茶場技術改造和購買機器設備為由,指使他人虛構已投入技改資金6300萬元和預付了1018.8234萬元設備款,使用虛假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制作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資料,冒用西藏太陽農業(yè)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中國農業(yè)銀行拉薩市分行先后騙取技改資金貸款600萬元和2000萬元。
兩人在騙取5300萬元貸款后, 并未直接投入使用,而是將貸款資金轉入他們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單位開立的20余個銀行賬戶內,進行循環(huán)倒賬、轉移、隱匿貸款資金去向。只將少數貸款資金用于易貢茶場的技術改造和生產經營,以掩蓋其非法占有貸款資金的犯罪事實。將所騙貸款大部分資金用于購買高級轎車、裝修別墅、辦公室、購買房屋贈與他人等。
法院判決
后來,西藏林芝易貢茶場發(fā)生了泥石流災害,隨后賀某和楊某指使盧某、羅某等人采取虛增、虛列開支等手段,制作虛假會計賬簿和憑證,虛構5300萬元貸款資金用途,掩蓋貸款資金去向,欲借泥石流災害損失沖銷銀行貸款,并從國家有關部門獲取救災資金2586.9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等條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賀某、楊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說案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說:貸款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虛假的證明文件,以虛假事實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行為。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闭\信為做人之本,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美德,是經過漫長的生活之浪淘瀝出來的赤純之金。一個人如果突破做人的底線,觸碰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群眾的蔑視以及良心的譴責。(記者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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