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嘉黎縣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了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研究決定了有關人事任命事項。
根 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及《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 由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 名申請,縣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任命縣人民法院審判員1名,任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1名、檢察員3名。
通過人大的依法任命和嚴格把關,確保了“兩院”工作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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