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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8日 21:03    來源:《西藏日報》/中國西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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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財庫字(2005)9 號 

          關于轉發(fā)《財政部監(jiān)察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為加強對西藏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現(xiàn)將財政部、監(jiān)察部印發(f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西藏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如下,請一并執(zhí)行。

          一、自治區(qū)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相關事宜。具體包括:認定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建立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guī)欤浫敕弦?guī)定條件的、能勝任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要求的專家,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評審專家名單;頒發(fā)、復審和注銷《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制定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年度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對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等。

          二、各級采購辦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及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進行認定。經認定合格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采購辦統(tǒng)一頒發(fā)《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同時納入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段鞑刈灾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有效期為二年。聘書到期前30日,持有人應向當?shù)夭少忁k提出復審申請。當?shù)夭少忁k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及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對所聘評審專家資格進行檢驗復審。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和復審條件的,復審通過,并繼續(xù)聘用;對不符合復審條件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收回聘書。聘書到期持有人未提出復審申請,當?shù)卣少忁k以書面形式督促其辦理復審事宜,經督促不辦的,視為自動放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允許繼續(xù)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原持有的《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由采購辦予以收回并注銷。如曾自動放棄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人員再次申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及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重新認定。

          三、為保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評審質量,采購辦負責建立健全評審專家的培訓制度,定期對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業(yè)務、法律知識及其他相關知識的培訓。評審專家應妥善安排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培訓。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不參加培訓的,采購辦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收回聘書注銷。



          四、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中心從事政府采購活動需抽取專家時,必須從當?shù)卣少徳u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產生。否則,評審結果無效。遇有行業(yè)和產品特殊,專家?guī)熘袩o滿足條件的評審專家,或滿足條件的評審專家不足所需專家數(shù)量時,所需專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及項目特點自行選擇,但應當將參加該項目評審活動的專家名單報采購辦,采購辦審核后將合格的專家添入專家?guī)臁?/span>

          五、評審專家在接受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中心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邀請后,應按時參加評審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在評審工作開始前一個工作日內通知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中心。

          六、政府采購中心及自行組織采購的采購人對受聘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評審工作的實際情況,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報酬。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斓慕ㄔO與完善工作,并依據(jù)本通知規(guī)定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管理。特此通知!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牞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和要求牞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guī)爝M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統(tǒng)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guī)?,也可以借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建庫。



          第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切實規(guī)范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

          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精通專業(yè)業(yè)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yè)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業(yè)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yè)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yè)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yè)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yè)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一條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管理需要,頒發(f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xù)聘用。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yè)水平和執(zhí)業(yè)能力是否能夠繼續(xù)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guī)定,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guī)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xù)。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fā)現(xiàn)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guī)炀S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guī)斓木S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

          第十九條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jiān)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guī)炀S護管理人員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條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jù)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選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第二十一條遇有行業(yè)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guī)觳荒軡M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統(tǒng)一建立的專家?guī)毂仨毠_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guī)熨Y源。

          第二十四條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牞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牞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牞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牞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yè)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等方面的意見牞核實并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五章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xiàn)象的;

            (三)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guī)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

          第三十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fā)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監(jiān)察機關要對屬于行政監(jiān)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jiān)督檢查牞涉及有關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牞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guī)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牞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牷構成犯罪的牞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牞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牞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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