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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2015年11月08日 21:03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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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和移交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

          第五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事業(yè)建設,規(guī)范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自治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xiàn)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有關檔案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人員編制,保障檔案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yè)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y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主管全區(qū)檔案事業(yè),對全區(qū)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

          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檔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業(yè)單位檔案館和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九條 自治區(qū)鼓勵公民建立個人檔案;鼓勵合法持有檔案的集體和個人向自治區(qū)各級綜合檔案館捐贈檔案。

          第十條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對從事檔案工作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其身體健康。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各級各類檔案館按下列權限設置: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設置,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門檔案館的設置,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部門檔案館的設置,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事業(yè)單位檔案館的設置,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另行規(guī)定的除外。

          企業(yè)檔案館的設置由企業(yè)決定。

          第十三條 從事檔案咨詢、整理、評估、鑒定、技術服務等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注冊登記。

          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條件。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檔案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j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實際,設立綜合檔案室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檔案工作,協(xié)助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對所屬單位和轄區(qū)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檔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業(yè)務受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檔案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檔案事業(yè)發(fā)展計劃和檔案工作制度;

          (三)監(jiān)督和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檔案工作;

          (四)組織檔案專業(yè)教育,培訓檔案工作人員;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等。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檔案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

          (三)為開展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集中管理檔案;

          (五)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檔案進行規(guī)范整理,安全保管;

          (六)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管理歷史檔案和本級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組織、國有企業(yè)所形成的各種門類的檔案。

          第十九條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管理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tài)的檔案。

          第二十條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管理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工作規(guī)定,具備檔案專業(yè)知識。直接從事歷史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歷史知識和藏漢兩種語言文字處理能力。

          從事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相對穩(wěn)定。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和移交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以下簡稱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和移交。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一)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歷史沿革的;

          (二)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對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權益等方面具有憑證價值的;

          (三)本機關需要貫徹執(zhí)行的上級機關、同級機關的文件材料;

          (四)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五)對本機關工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具有利用價值的;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guī)定收集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應當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一)黨群工作形成的;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

          (三)經營管理工作形成的;

          (四)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形成的;

          (五)產品生產或者業(yè)務開發(fā)管理工作形成的;

          (六)科學技術研究管理工作形成的;

          (七)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作形成的;

          (八)設備儀器管理工作形成的;

          (九)會計工作形成的;

          (十)職工個人管理形成的;

          (十一)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一)歷史沿革;

          (二)僧尼情況;

          (三)宗教活動情況;

          (四)文物保管工作情況;

          (五)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修繕情況;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一)在自治區(qū)召開的全國性和國際性會議形成的;

          (二)對本行政區(qū)域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外事活動形成的;

          (三)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活動形成的。

          第二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法人)應當收集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批、勘察、設計、環(huán)評、招投標、施工、監(jiān)理、重大設計變更、稽查及竣工驗收、審計全過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事件的發(fā)生和處置情況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進行收集歸檔。

          第三十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縣級以上綜合檔案館可以與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宗教活動場所、紀念館、圖書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移交檔案:

          (一)屬于自治區(qū)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10年內移交;

          (二)屬于市(地)、縣級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移交;

          (三)屬于專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國家專門檔案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移交;

          (四)重大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自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隸屬關系將形成的檔案向縣級以上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綜合檔案館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歸檔的檔案,按照本館收集范圍接收進館。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置適宜保存檔案的庫房,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配備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高溫、防光、防霉、防塵、防蟲、防鼠等必要的防護設施。

          各級各類檔案館可以實行檔案異地備份。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及時搶救和保護歷史檔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對檔案進行計算機數(shù)字化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檔案,不得擅自銷毀檔案。

          第三十七條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有權決定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征購或者收購。

          第三十八條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

          前款所列檔案,需要向各級綜合檔案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捐贈、轉讓或者出賣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保密的檔案,禁止出賣或者贈送給外國人和外國組織。

          第四十條 攜帶、運輸、郵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檔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四十一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四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機關公布。屬于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公布的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向各級各類檔案館寄存、捐贈檔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檔案享有優(yōu)先利用權。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尊重寄存者、捐贈者的意愿,不得違背其意愿向社會開放或者提供利用。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憑合法證件可以到各級綜合檔案館閱覽、抄錄、復制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利用綜合檔案館尚未開放的檔案的,應當向保存該檔案的綜合檔案館提出申請。

          綜合檔案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檔案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服務方式,所收費用用于檔案事業(yè)。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檔案的,應當保持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勾抹、描摹、涂改或者剪裁、抽取檔案。

          第四十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對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檔案利用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置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guī)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二)不按規(guī)定開放檔案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四)對檔案進行計算機數(shù)字化,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根據(jù)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shù)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篡改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出賣或者贈送給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

          (四)勾抹、描摹、涂改或者剪裁、抽取檔案的。

          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或個人違反前款第三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檔案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分、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處分、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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